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2财保23号
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