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九城尚都1121-1122。
法定代表人:张喜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7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9万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35万元,同年2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19万元于同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意一期到期未支付,原告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未支付部分每月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立即执行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通过大数据司法事务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