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1534586。
原告***与被告***、山东尚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明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