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868号
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石集西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730186828。
被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都1122。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1534586。
被申请人:山东卓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汇源华庭小区25-5-502。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RK0LP41。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卓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升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7474.8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尚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卓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474.8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