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535号
原告:***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7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环城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