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502行初42号
原告:**,女,生于1975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1,男,生于2006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原告:**2,男,生于1997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陶某宣,女,生于1932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远容,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014510015205。
法定代表代:朱莹,局长。
第三人:泸州弘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83393240M。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1、**2、陶某宣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1、**2、陶某宣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2、陶某宣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宗艳
人民陪审员 黄智玉
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