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027号
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双福村。
经营者:钱胜伟,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纪平。
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明。
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与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于2021年4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4元,依法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诸暨市盛威新型墙材厂负担。
审判员 徐国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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