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152号
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垅。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与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2023年7月10日,原告以被告付清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1元,合计1296元,由原告建德市马目砖瓦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