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6429号之一
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716元,合计1866元,由原告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