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23号
原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岩头东苑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32983391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广益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83MF201606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