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周大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744号
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708-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干,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45号雨花大厦8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4599.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599.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战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