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745号
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708-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干,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59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9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战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