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207号
申请人:湖南致诚瑞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586号新猎鹰公寓栋N单元1层10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婷。
被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708-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干。
本院在审理湖南致诚瑞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致诚瑞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376.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致诚瑞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1376.1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541376.15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