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708-17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干,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10062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245号雨花大厦8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电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月29日、2月9日、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2月23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3月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3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930996.67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30996.6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