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威嘉斯水貂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329号
原告:荣成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毕春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荣,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威***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荫子镇马家岭村。
原告荣成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威***貂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