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恢531号
申请执行人**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住**市成山大道。
申请执行人**市运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