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恢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新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工电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付晶华,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三新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剩余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510号与(2013)南执字第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