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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434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569626,住所地芜湖市侨鸿国际写字楼10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继云。
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423269X4,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新建公路821号9幢202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
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729K,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夏福群。
被执行人: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9136977U,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楼H号楼917室。
法定代表人:宋玉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潘井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