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3865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阳城大道与丰收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梁海庆。
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夏福群。
被告: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津西路49号1单元18层1809室。
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3.00元,由原告河南省漏中赢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中影
审判员  王少华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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