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5351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729K。
法定代表人:夏福群。
被告:李新朋,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厦公司”)、李新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石中立,被告李新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7日、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GRC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郑东新区雁鸣社区A区主体工程施工(三标段)12#13#14#15#16楼(中建八局项目)的楼外墙GRC装饰柱及装饰线条交由原告安装,合同还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不能支付工程款为由,为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一张(10万元为部分工程款),欠条约定2020年元月25日前付清,但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10万元工程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李新朋辩称,对欠款认可。
被告立厦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请一致。
另查明,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二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0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故原告可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3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3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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