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5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1604-8。
法定代表人:韩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齐鹏,总经理。
上诉人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上诉人国融恒达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