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民初4577号
原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政府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锦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衡,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
原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经济损失6417174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经招标负责对昌图县三江口镇、古榆树镇、付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项目设计,原告按照被告作出的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并投入生产后,2021年5月21日开始,多户农户反映存在花生苗存在受损问题。经专家组鉴定,被告的设计存在不足,对有机肥的种类认识不足,设计报告没有设计具体应使用哪些种类的有机肥,没有设计针对不同作物施用不同养分含量的商品有机肥,没有明确具体技术指标等问题。经专家组鉴定,花生苗定损面积51798.42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1390580元,该经济损失原告已经向农户全额赔付。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设计报告存在不足,造成农户财产受到损害,原告已全额赔付相关损失,原告作为施工单位,有向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要求被告承担30%赔付责任,即6417174元。
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所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中标单位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被告出具的设计方案满足项目招标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的方案,全面、适当履行了设计方的义务。
建设项目中标公告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被告与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的时间为2021年9月,原告诉称2021年5月21日有农户反映项目内花生苗存在受损问题,该事件早于中标时间。受损问题的发生与被告设计方案无因果关系。综上,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设计方案的委托方并非原告,原、被告不互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原告提起本诉求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4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天书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人民陪审员  孙善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潇潇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