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3民初10号
原告:湖北某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某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测绘费人民币32367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利息暂计人民币35403元(测绘费利息以323678元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测绘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为35403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现已注销,系被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武汉分院”)签订《黄冈市白莲河水库水污染防治专项建设工程项目测量合同》,约定由原告测量黄冈市白莲河水库范围英山县如意河、瓦寺前河,罗田县生福桥水系、匡河流域1:500地形图,双方约定测绘费以实际完成面积为最终结算依据,所有成果数据提交后,通过农垦武汉分院及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单价支付项目总金额50%,余下项目总金额50%于项目验槽无误后付清,并对工程工期、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署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测绘工作,并向农垦武汉分院交付了测绘成果。2021年11月9日,农垦武汉分院以及业主验收合格后出具了关于《黄冈市白莲河水库匡河、生福桥、如意河、瓦寺前河测绘成果签收单的回函》,经确认的上述工程项目测绘费合计人民币419678元。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1月30日,农垦武汉分院分3笔支付原告测绘费合计36000元,后农垦武汉分院于2022年12月26日注销,改由被告二支付原告测绘费,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9日,被告二分3笔支付原告测绘费合计60000元。截至目前,农垦武汉分院和被告二先后向原告支付测绘费合计96000元,尚欠付原告测绘费人民币32367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管辖权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不管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均为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某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