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2131号
申请人:常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敏霞,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马道坡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计。
被申请人: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
被申请人:太原市远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王家峰村南梁地段。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申请人: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中段阳光芳汀16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马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远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413元,并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山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远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4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