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674号
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南豫苑路东建业桂园商业街东侧1层门面房4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2235399N。
法定代表人:刘保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演集镇演集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8242972L。
法定代表人:刘须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洋,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程亚光
审判员 包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