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5745号
原告: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车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846369063。
法定代表人:肖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8242972L。
法定代表人:刘须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菅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