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民初6108号
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演集镇演集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8242972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南豫苑路东建业桂园商业街东侧1层门面房4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223539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隆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河南省力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包 丽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