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18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7905457K。
原告***与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本院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