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诉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以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