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沐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沐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2057号
申请人云南沐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安路彝人古镇一期荷花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NBD04B。
法定代表人:文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彩云镇竹溪村委会锣锅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6428820XX。
法定代表人:范丽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云南沐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云230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7064.00元,申请(执行)费3606.00元,合计25067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对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反馈无登记信息。
6、本院查明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在禄丰县彩云镇竹溪村委会锣锅箐村有租赁土地(向竹溪村委会村民租赁集体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厂房等),另本院查明,安宁市人民法院已查封禄丰宏源牧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并已启动变现程序,待上述财产变现后视剩余价值采取执行措施。
7、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247064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文平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