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1182民初1755号
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电力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昌热力公司)、黑河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河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龙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应勋,被告国昌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河热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鼎龙电力公司与国昌热力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国昌热力公司对剩余货款350,000元应当支付,鼎龙电力公司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鼎龙电力公司要求黑河热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国昌热力公司要求因税率下调而减少相应货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鼎龙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鼎龙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鼎龙电力公司与国昌热力公司签订2台1**t/h循环流化床锅炉气力输灰系统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价款为1,00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格的25%,所有材料全部到货需方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30%的到货款;所有设备、管线等安装调试合格,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向需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25%的货款;余下的10%为质量保证金,在经过第二个采暖期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双方迟延交货或迟延付款,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金额5‰作为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昌热力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共支付货款650,000元。现国昌热力公司欠鼎龙电力公司货款350,000元。鼎龙电力公司要求国昌热力公司给付货款350,000元,违约金53,229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金250,000元,271天,计44,715元;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22日,129天,计8,524元)。本息合计403,229元。鼎龙电力公司举证黑河热电公司与国昌热力公司系托管关系。国昌热力公司要求鼎龙电力公司因利率下调减少支付货款。
一、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5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53,229元,总计403,229元;二、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本金35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计3,674元,由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