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6民初2010号
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