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与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735号
原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内蒙古德昱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尚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