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02民初185号
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格林特工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 枫
书记员 吕氡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