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2执337号
申请人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情商街道东四街道。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鼎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五大连池市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690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6903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