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4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明,江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肖家达,无锡××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北黄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8360元,由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北塘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西五支路15号的房产一套,该房产目前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2594万元,经查询,拍卖款扣除抵押权后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此外,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日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锡华成门窗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北黄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戈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