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303民初1038号
原告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吉庆民俗文化街1号楼706。
被告随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地址:随州市烈山大道1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被注销、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