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某某开元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725号
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涛,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元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木曲公路西侧新凤凰有限公司南侧(官桥镇中韩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董事长。
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上海亚核阀业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方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