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冈茨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73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冈茨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根。
被告: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鹤。
原告上海冈茨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冈茨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6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2,70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