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735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冈茨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根。
被申请人: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鹤。
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7358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的保全。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