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4777号
原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一,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438017。
住所:长垣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江,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治,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1584700Q。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庄胡公路****号。
原告***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恒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