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5425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5425号
上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