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3172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所欠起诉人货款233291.26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所欠起诉人违约金,以23329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按每天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律师费10000元由被起诉人承担。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等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应钢板,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向被起诉人供应了总货款为583291.26元的钢板,被起诉人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确认,被起诉人于2019年3月28日支付货款35万元后,剩余货款233291.26元至今未支付给起诉人。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钢板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载明的起诉人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502室,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因此,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航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