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5307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被告:宁夏龙泰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志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和珍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