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817号之一
申请人:*****电气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申华,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市藁城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袁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电气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冀0109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11元。2020年3月6日*****电气设备厂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电气设备厂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1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存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蒋爱鑫
书记员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