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6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0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4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29日委托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G×××××号、冀G×××××号车辆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6529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何永孝
审 判 员  戴岩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锡龙
书 记 员  谭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