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44号格林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401926998P。
法定代表人:冯海兵,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洋河南镇工业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91353805H。
本院在执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与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390.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蒙金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