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

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5财保30号
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