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3575号
原告:*****电气设备厂。住所地:***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申华,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市藁城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春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电气设备厂与被告河北正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电气设备厂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计2396.5元由原告*****电气设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春景
人民陪审员 高翠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