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1009号
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135-4。
法定代表人:何传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公司员工。
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div>
法定代表人:姜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豪波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旭鑫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鲁 琳
书 记 员 凤 雅